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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来西亚放宽撤资条例 日期:1999-09-23
【新税网北京09/23/99信息】 马来西亚中央银行21日宣布放宽外资
撤离条例,规定凡在今年2月15日或以后进入马的外资,不论何时撤离,一律
只须缴付10%的盈利税,由当日起生效。在新条例下,今年2月14日以前进
入马的外资,在撤出时,本金不必缴税。
马政府去年9月1日实施资金管制措施。今年2月15日放宽管制,对外资
撤资实行双轨课税制,规定凡在今年2月15日或以后流入马的外国投资基金,
在1年内撤离须缴30%盈利税,而1年后撤离则须缴10%盈利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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